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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丙酮反倾销案终裁公告【NG·28官网】

作者:ng28官网入口登录    发布时间:2024-11-21 20:37:03
本文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之为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9日发布公告,要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之为被调查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之为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9日发布公告,要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之为被调查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否不存在低价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导致伤害及伤害程度以及低价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年11月22日公布初裁公告确认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不存在低价,国内产业遭到了实质伤害,并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可行性裁决后,调查机关对低价和倾销幅度、伤害和伤害程度展开了更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完结,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要求(闻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惜裁决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惜裁决,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不存在低价,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实质伤害,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税反倾销税和价格允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税反倾销税。本案征税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全称二甲酮,或称之为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ketone或2-Propano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半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水溶液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乙醚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作生产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摄影软片等行业。

  对各公司征税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倾销幅度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2%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12.1%3其他日本公司51.6%新加坡公司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6.7%2其他新加坡公司51.6%韩国公司1(株)LG化学5.0%2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8.9%3其他韩国公司51.6%台湾地区公司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2%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51.6%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调查机关签订了价格允诺协议(闻附件2),该协议与本终裁要求同时生效。在价格允诺协议继续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税反倾销税;如经常出现违背价格允诺协议或其他中止价格允诺协议的情况,则按终裁裁决的倾销幅度征税反倾销税。  三、征税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不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适当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议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议的完税价格再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到征税  对自2007年11月23日止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判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获取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税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改以反倾销税,并按适当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获取的保证金远超过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伐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不予归还,少征部分则仍然征税。对自2007年11月23日止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进口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丙酮时依初裁决定所获取的保证金全额改以反倾销税。对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仍然追溯到征税反倾销税。  五、征税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税反倾销税,实行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六、新的出口商审核  对于上述国家(地区)在调查期内并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人新的出口商审核。  七、期中审核  在征税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人期中审核。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要求及征税反倾销税的要求上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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